45、46號文,6號文之外,近期銀監會還正式發布銀監辦發[2017]53號《關于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稱“53號文”)。
文件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在匯總分支機構自查情況基礎上,于2017年7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文字及附表)報送監管部門,此后各銀監局按機構內別形成轄區匯總報告,于8月15日前報送銀監會相應機構監管部門,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按機構類別形成條線匯總報告于9月15日前報送創新部。
報告內容包括:機構自查和整改問責情況,機構內部規章及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和執行的總體情況;二是監管監察的組織實施情況;三是自查和監管監察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四是對問題原因的分析;五是擬采取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措施,六是相關政策建議等。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四不當”中的不當交易方面,專門對“銀行同業業務”“銀行理財業務”“信托業務”三部分進行了細化規定。
其中“信托業務”部分,分為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四大部分。
涉及內容包括,信托公司是否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等問題。
附:53號文中涉及信托內容
(三)信托業務
1.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托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杠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2)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3)信托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2.信托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后管理,并與代銷銀行簽訂隱形回購條款的情形;
(3)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4)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投資信托產品時,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5)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3.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是否存在信托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2)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范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3)是否存在信托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4)信托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
4.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托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后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2)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
(3)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渠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4)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