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家庭財富的迅速增長,科學有效傳承財富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作為國際公認通用的財富傳承法律工具,家族信托在中國日益受到關注。家族信托被稱為“從墳墓里伸出的手”,即使委托人去世后,信托也可以持續存在,繼續執行委托人的意愿,持續管理家族財富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財產由受益人受益。
然而長期以來,市場對國內家族信托存在許多誤解,而要設立一個安全有效的家族信托,以下這幾個誤區一定要避開。
誤區一:家族信托都是千篇一律的
家族信托千變萬化,需量身定制,每個家族的具體情況不同,要根據家族議事的習慣來設定。家族信托是世世代代的事,需要專業團隊反復推敲打造,不是買個文件,把名字填進去這么簡單。
誤區二:國內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財信托,無法實現真正的家族信托,然而事實是怎樣的呢?
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中已規定得很清楚,一個信托關系里面需確定誰是委托人,誰是受托人,財產關系怎么來定。中國的信托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則上已經與國際接軌,是一部比較先進和前瞻的法律。
事實上,世界各國的家族信托大多數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進行長期的實踐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確規則。中國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鑒他國成果的基礎上,確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個更好的開端。
誤區三:家族信托起不到身后傳承的效果
首先明確一點,家族信托是專為財富傳承設立的管理工具。家族信托中的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只要設立了合理的信托條款,即使委托人去世,哪怕受益人不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用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家族信托也能按條款運行。
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因此在財富傳承時,可大大優化稅務負擔,這變相的也保護了財富的完整性。
誤區四:民事協議可以取代家族信托
許多高凈值人士在處理婚姻、繼承、監護或其他家庭事務的時候,會習慣通過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公證、婚內財產協議、監護協議、遺囑、遺贈撫養協議來解決。然而很多時候這些協議并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甚至會帶來諸多的麻煩。例如,如果采取協議方式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進行約定,很可能被認定是無效的。
和民事協議相比,家族信托能夠有效解決三大問題:
①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單方與受托人之間的協議,不需要家庭成員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讓家庭成員提前知曉相關安排;
② 家族信托受《信托法》調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繼承法》里面一些不符合當事人意愿的法規約束;
③ 家族信托對財產采取持續管理和隔離管理的模式,無論財產如何變動,都會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實施。
誤區五:股權和房產無法信托
2012年開始,國內一些媒體和機構研究報告提出,由于信托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股權、房產很難作為家族信托管理的財產,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股權:新公司法規定,只要公司股東名冊作了登記,股權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明確了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生效的條件,也就是說,未辦理股權的工商登記不會導致信托不生效。
法律修改帶來了家族信托發展的契機,股權納入家族信托之中的障礙已經掃除。
房產: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將房產納入家族信托的動力,原因在于設立和管理成本較高。在許多城市,契稅、營業稅加上土地增值稅等其它稅收最高甚至可能達到20%。這些稅收成本雖然可以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減輕,但稅收籌劃也意味著成本。
將房產作為家族信托管理的財產,雖然存在一定的市場和經濟障礙,但從法律制度上考量,本身并不存在實質性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