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和以互聯網為特征的新型金融業態不斷涌現,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凸顯,也受到社會各方的關注。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去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
圍繞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風險,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紛紛結合各自工作領域,積極建言獻策。
加大違法犯罪打擊力度
“地下錢莊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游離于國家金融體制和監管之外,從事放高利貸、買賣外匯、洗黑錢等非法業務,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不容小覷。”全國人大代表、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說,地下錢莊交易數額巨大、隱蔽性強,構成國家金融風險隱患,而且為企業偷逃稅費提供資金外逃通道,助長腐敗貪污、走私販毒等嚴重經濟犯罪行為,應該加大打擊力度。
據統計,去年地下錢莊涉案金額數千億元人民幣,行政處罰超過2億元。陳晶瑩說,目前,地下錢莊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上存在著調查取證難、法律適用難,使得地下錢莊難以被定罪為洗錢罪,實際操作中大多用非法經營罪定罪,而這又帶來了重罪輕判等問題,使得犯罪成本偏低。據了解,近十年里上海僅有2例地下錢莊案件以洗錢罪判處。而最近幾年,以非法經營罪定罪的地下錢莊案件中,判處被告人第一量刑檔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高達九成以上。
為此,陳晶瑩代表建議修改《刑法》第191條,完善“洗錢罪”的認定標準和主觀構成要件,并修改《刑法》第225條,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量刑標準作出司法解釋。
運用專業力量遏制犯罪
“作為注冊會計師,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某些上市公司存在不誠信、故意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可能對金融安全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說,有的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融資不按招股說明書上的用途使用,而是投資股票、理財產品;有的上市公司以業務轉型為借口,大額投資收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其他行業企業;有的上市公司在企業并購中簽訂對賭協議,約定了難以實現的高業績承諾,通過高價收購形成了大額商譽,一旦達不到業績承諾,大額商譽資產面臨重估,則可能造成巨幅虧損;有的上市公司通過股票質押,從銀行獲取大額資金,盲目從事境外投資。一旦股價跌破質押價格或投資失敗,會產生連環反應,波及銀行體系,從而導致金融安全風險。
朱建弟代表說,作為專業服務商,不僅會向上市公司管理層提出管理建議,還會想監管機構提出政策建議,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促進上市公司規范信息披露。同時,在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形勢下,要強化對金融大鱷的監管,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利。
監管理念需更前瞻精細
“從金融發展的歷史來看,危機與發展相伴而生。監管政策的導向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兩者的關系,牢牢把握金融業平穩發展的主線。”全國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謝衛說,在當前強監管的氛圍下,需要討論更為科學更為精細的監管政策。
謝衛以互聯網金融為例,他說,作為新經濟業態的互聯網金融這些年發展迅猛,其中也有不少是打著普惠金融的旗號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但是金融管理部門一開始并沒有引起高度注意并做出及時應對。“前瞻性是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的生命所在,監管者更需要對新的金融行為以及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保持高度警覺,對苗頭性,趨勢性的金融新現象及早作出科學研判,早早筑牢監管大壩。”
謝衛委員說,監管政策需要保持定力,重要的監管政策必須從更長的視角來審視。“任何一個監管政策的出臺既要著眼當下,也要兼顧長遠,給被監管者一個明確的預期。”
他建議,要謹慎使用窗口指導。窗口指導是指監管部門不需要通過頒布法規和規章等文件,通過約談或電話的方式實施監管。“頻繁使用窗口指導更容易引發監管部門注重短期監管調節,忽視中長期的監管布局,使監管始終處于打補丁狀態。”他還建議,要提升監管的技術手段,“加強對金融數據的分析和共享,提升科技監管的水平,從數據中找到監管方向。
持續完善金融監管制度
“對投資者的保護,是我們政府部門非常重視的問題,穿透式監管有利于保護投資者,這是中國的特色。”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姜洋說。據他介紹,穿透式監管,就是要求在交易所層面穿透到證券公司,從而看到證券公司背后的客戶,這種制度能使交易所具備一個強大的監測網絡,對有意操縱市場的人起到威懾作用,從而保護投資者利益。
“中國的資本市場有自身特色,要讓資本市場有所發展,要在學習、借鑒國際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中國國情與特點來設計自己的市場制度。”姜洋委員表示,多年來,證監會一直在推進穿透式監管工作,主要是“一戶一碼”和開戶實名制,這些都是穿透式監管的基礎。而從運行效果看來,穿透式監管能夠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這一經驗也得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好評。
全國政協委員、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解冬說,信托登記是保障財產獨立進而維護信托目的的有效手段,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措施之一。但是,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中尚無信托登記操作制度的規定,我國的信托登記面臨著“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窘境。她說,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在滬設立是信托登記制度前進的一大步,希望進一步完善信托登記制度,推動信托業健康穩定發展。
解冬委員還建議,國內主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都以“公司”形式存在,應該盡快明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法定地位,通過法律或司法實踐賦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業務規則法律權威性。